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中化化肥有限公司、中农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不正当价格行为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公告。

中化化肥有限公司
处罚决定书



经查明,2021年2月,我国氯化钾大合同谈判确定氯化钾进口到岸价格统一为247美元/吨,约合1600元/吨,有效期一年。当事人销售氯化钾时,在进口价格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以较大幅度加价销售,存在哄抬价格行为。具体示例如下:

当事人于2021年6月25日向某公司销售氯化钾,销售价格为3215元/吨,数量为300吨,销售总价96.45万元。

当事人于2021年7月14日向某公司销售氯化钾,销售价格为3700元/吨,数量为600吨,销售总价222万元。

当事人于2021年7月12日向某公司销售氯化钾,销售价格为4100元/吨,数量为988.5吨,销售总价409.39万元。


当事人财务数据显示,2021年2月至2021年6月的进口氯化钾月均含税销售价格逐步从2122.52元/吨涨至2702.21元/吨。2021年7月,当事人月均含税销售价格涨至3361.33元/吨。2-7月,当事人在氯化钾进口价格未变化的情况下,平均销售价格上涨幅度达58.37%。

当事人是国内重要的化肥进口商和分销商,氯化钾销售价格对市场有重要的指导和引领作用。市场价格快速上涨期间,当事人将进口价格未变化的氯化钾大幅加价销售,半年内上涨幅度达58.37%,推动了国内氯化钾价格过高过快上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规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价格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之规定,本机关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260万元。

以下为处罚书全文(滑动查看更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市监处罚〔202172

 

当事人:中化化肥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56864L

 

根据相关线索,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涉嫌不正当价格行为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依法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并制作询问笔录。

经查明,2021年2月,我国氯化钾大合同谈判确定氯化钾进口到岸价格统一为247美元/吨,约合1600元/吨,有效期一年。当事人销售氯化钾时,在进口价格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以较大幅度加价销售,存在哄抬价格行为。具体示例如下

1. 当事人于2021年625日向某公司销售氯化钾,销售价格为3215/吨,数量为300吨,销售总价96.45万元。

2. 当事人于2021年714日向某公司销售氯化钾,销售价格为3700/吨,数量为600吨,销售总价222万元。

3. 当事人于2021年712日向某公司销售氯化钾,销售价格为4100/吨,数量为988.5吨,销售总价409.39万元。

当事人财务数据显示,2021年2月至2021年6月的进口氯化钾月均含税销售价格逐步从2122.52元/吨涨至2702.21元/吨。2021年7月,当事人月均含税销售价格涨至3361.33元/吨。2-7月,当事人在氯化钾进口价格未变化的情况下,平均销售价格上涨幅度达58.37%。

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相关财务数据、交易记录、财务发票、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202199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请求考虑其在钾肥供应保障中发挥的作用,从轻处理。

本机关认为,化肥是关系国家粮食安全的特殊商品,化肥价格和供应基本稳定对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大局具有重要意义。2021年1月以来,因部分国际氯化钾重要产地发运受限等因素,国内氯化钾价格出现剧烈波动。当事人是国内重要的化肥进口商和分销商,氯化钾销售价格对市场有重要的指导和引领作用。市场价格快速上涨期间,当事人将进口价格未变化的氯化钾大幅加价销售,半年内上涨幅度达58.37%,推动了国内氯化钾价格过高过快上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规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价格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之规定,本机关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260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码到15家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工、农、中、建、交、中信、光大、招商、邮储、华夏、平安、兴业、民生、广发、浙商)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款。缴款码: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1917


处罚书全文(滑动查看更多)


中农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处罚决定书



经查明,2021年2月,我国氯化钾大合同谈判确定氯化钾进口到岸价格统一为247美元/吨,约合1600元/吨,有效期一年。当事人销售氯化钾时,在进口价格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以较大幅度加价销售,存在哄抬价格行为。具体示例如下:


1.当事人于2021年6月28日向某公司销售氯化钾,销售价为3105元/吨,数量为160吨,销售总价49.68万元。

2.当事人于2021年7月7日向某公司销售氯化钾,销售价为3980元/吨,数量为1000吨,销售总价398万元。

3.当事人于2021年7月14日向某公司销售氯化钾,销售价为4100元/吨,数量为1000吨,销售总价410万元。


当事人财务数据显示,2021年2月至2021年6月的进口氯化钾月均含税销售价格逐步从2016.23元/吨涨至3010.67元/吨。2021年7月,当事人月均含税销售价格涨至3842.18元/吨。2-7月,当事人在氯化钾进口价格未变化的情况下,平均销售价格上涨幅度达90.56%。
 
化肥是关系国家粮食安全的特殊商品,化肥价格和供应基本稳定对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大局具有重要意义。2021年1月以来,因部分国际氯化钾重要产地发运受限等因素,国内氯化钾价格出现剧烈波动。当事人是国内重要的化肥进口商和分销商,氯化钾销售价格对市场有重要的指导和引领作用。市场价格快速上涨期间,当事人将进口价格未变化的氯化钾大幅加价销售,半年内上涨幅度达90.56%,推动了国内氯化钾价格过高过快上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规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价格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之规定,本机关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260万元。

以下为处罚书全文(滑动查看更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市监处罚〔202173

 

当事人:中农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5530555387

 

根据相关线索,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涉嫌不正当价格行为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依法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并制作询问笔录。

经查明,2021年2月,我国氯化钾大合同谈判确定氯化钾进口到岸价格统一为247美元/吨,约合1600元/吨,有效期一年。当事人销售氯化钾时,在进口价格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以较大幅度加价销售,存在哄抬价格行为。具体示例如下

1. 当事人于2021年628日向某公司销售氯化钾,销售价为3105/吨,数量为160吨,销售总价49.68万元。

2. 当事人于2021年77日向某公司销售氯化钾,销售价为3980/吨,数量为1000吨,销售总价398万元。

3. 当事人于2021年714日向某公司销售氯化钾,销售价为4100/吨,数量为1000吨,销售总价410万元。

当事人财务数据显示,2021年2月至2021年6月的进口氯化钾月均含税销售价格逐步从2016.23元/吨涨至3010.67元/吨。2021年7月,当事人月均含税销售价格涨至3842.18元/吨。2-7月,当事人在氯化钾进口价格未变化的情况下,平均销售价格上涨幅度达90.56%。

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相关财务数据、交易记录、财务发票、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202199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

本机关认为,化肥是关系国家粮食安全的特殊商品,化肥价格和供应基本稳定对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大局具有重要意义。2021年1月以来,因部分国际氯化钾重要产地发运受限等因素,国内氯化钾价格出现剧烈波动。当事人是国内重要的化肥进口商和分销商,氯化钾销售价格对市场有重要的指导和引领作用。市场价格快速上涨期间,当事人将进口价格未变化的氯化钾大幅加价销售,半年内上涨幅度达90.56%,推动了国内氯化钾价格过高过快上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规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价格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之规定,本机关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260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码到15家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工、农、中、建、交、中信、光大、招商、邮储、华夏、平安、兴业、民生、广发、浙商)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款。缴款码: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1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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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处罚决定书



经查明,2021年1月1日以来,当事人对所有客户销售氯化钾均采取统一价格,在生产成本未明显增加的情况下,以较大幅度加价销售,存在哄抬价格行为。

2021年1-6月,当事人销售氯化钾价格(含铁路运费包到价)从2050元/吨逐步上涨至2450元/吨。2021年7月1日,当事人销售氯化钾价格上涨至2770元/吨,7月16日上涨至3270元/吨,与2021年初相比上涨幅度达59.5%。

当事人财务数据显示,2021年1月至6月生产氯化钾的成本平均为(略)元/吨,每月上下浮动在(略)元/吨左右,成本未发生明显变化。

当事人是最大的国产氯化钾生产供应商,年产能超过国产氯化钾总产能的一半,当事人氯化钾销售价格对市场有重要的指导和引领作用。市场价格快速上涨期间,当事人将生产成本未明显变化的氯化钾大幅加价销售,半年内上涨幅度达59.5%,推动了国内氯化钾价格过高过快上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规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价格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之规定,本机关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160万元。


以下为处罚书全文(滑动查看更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市监处罚〔2021〕71号

 

当事人: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226593742J

根据相关线索,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涉嫌不正当价格行为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依法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并制作询问笔录。

经查明,2021年1月1日以来,当事人对所有客户销售氯化钾均采取统一价格,在生产成本未明显增加的情况下,以较大幅度加价销售,存在哄抬价格行为。

2021年1-6月,当事人销售氯化钾价格(含铁路运费包到价)从2050元/吨逐步上涨至2450元/吨。2021年7月1日,当事人销售氯化钾价格上涨至2770元/吨,7月16日上涨至3270元/吨,与2021年初相比上涨幅度达59.5%。

当事人财务数据显示,2021年1月至6月生产氯化钾的成本平均为(略)元/吨,每月上下浮动在(略)元/吨左右,成本未发生明显变化。

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相关财务数据、交易记录、财务发票、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2021年9月9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

本机关认为,化肥是关系国家粮食安全的特殊商品,化肥价格和供应基本稳定对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大局具有重要意义。2021年1月以来,因部分国际氯化钾重要产地发运受限等因素,国内氯化钾价格出现剧烈波动。当事人是最大的国产氯化钾生产供应商,年产能超过国产氯化钾总产能的一半,当事人氯化钾销售价格对市场有重要的指导和引领作用。市场价格快速上涨期间,当事人将生产成本未明显变化的氯化钾大幅加价销售,半年内上涨幅度达59.5%,推动了国内氯化钾价格过高过快上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规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价格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之规定,本机关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160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码到15家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工、农、中、建、交、中信、光大、招商、邮储、华夏、平安、兴业、民生、广发、浙商)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款。缴款码: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1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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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编辑丨农财君

审核丨杨吉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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