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岁的果农何元能弓着背,走在回家的山路上,阳光将他的影子拉得很长。脚下这条路,是他自费扩宽修通的,现在却成了他的“烦心路”……2018年,他四处借债花了7万元,刚把这条847米长的路扩宽修通,就被人匿名举报了。后四川攀枝花市森林公安局认定其行为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责令6个月内恢复原状,并处罚款4万多元。
何元能的家,在四川攀枝花市啊喇乡旺牛社区大村组。这里是典型的山区,从攀枝花城区出发,沿山路驾车一个多小时,到达山脚后便无法再行车,接着步行爬山半个小时才能抵达何元能的家。这里海拔有1000多米,他家的土坯房建在半山腰,一家三口搬到山上已居住18年。“房子离山下的公路大约1公里,出行只能靠荒山上原有的小路,窄的地方只有一两米,宽的地方有三四米。”何元能告诉笔者,山上居住的地势较高,在山上居住的10多年,他家的生产生活物资主要靠人背马驮,要是遇上雨季,几乎无法通行,“前些年,家里专门养了一匹马运输,自从买了摩托车后,才没有再养马。”因此,何元能一直梦想把小路进行扩建,让车能直接开到家门口。约10年前,当地大力发展芒果种植,他将土地改种了芒果树,至今已持续投入10余万,种有1300株芒果树。去年,种植的芒果才进入挂果期,但一共只卖了几千元。看着路修通了,一家人都很高兴。“当一辆农用车缓慢开上山时,我都激动得流泪了,住在山上10多年,车子第一次开到家门口。”何元能记得,道路修好仅两个多月,森林公安突然上门调查修路一事,他也被带走调查,“没想到后果这么严重。”原来,2018年9月12日,攀枝花市森林公安局接到匿名举报:何元能占用林地修路。经初查,何元能有占用林地修路的事实,且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应予立案调查。经攀枝花市森林公安局查明,2018年6月份,何元能为运输林产品及肥料,将原有小路进行扩建,原有道路宽1米。经鉴定,扩建后道路长847米,均宽3.5米,面积2964.5平方米(4.4亩)。林地权属为啊喇乡旺牛村大村组集体所有,林种为用材林及经济林。原有小路面积847平方米,扩建道路占用林地面积2117.5平方米(3.17亩)。攀枝花市森林公安局认为,何元能的行为违反了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已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2018年11月9日,该局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何元能林业行政处罚:责令于收到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21元的罚款,计44467.5元。拿到森林公安局的处罚决定书,何元能觉得难以接受。2018年11月14日,他以家庭困难为由,向攀枝花市森林公安局申请延期缴纳罚款。随后,其延期半年缴纳罚款被批准。不过,何元能不服这样的处罚决定,“认为处罚有点重。”他的理由是,在原有便道上加宽时,便道两旁没有林木,连杂草都很少见,根本谈不上林地,攀枝花市森林公安局却以他损坏占用林地进行处罚,处罚决定书与事实不符。他还称,在山上加宽修道路不仅出于个人目的,也是为了方便村民和仁和区打火队队员上山巡查,修路也有公益目的。2019年5月7日,何元能向攀枝花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攀枝花市森林公安局作出的处罚决定书。2019年6月19日,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在法庭上,唐某、吴某、阮某等三位村民作为证人出庭,证明何元能为了出行和运输芒果、蔬菜和肥料等,将原来仅1米至2米多宽的便道进行扩建,在扩建的便道两旁只有部分山茅草,同时,何元能扩建道路不仅利于本人,也为村民和护林队上山提供了便捷,有一定公益性。在庭审中,攀枝花市森林公安局辩称,修建道路占用的土地为啊喇乡旺牛村大村组集体所有的林地,林种为用材林及经济林,并非何元能所说的“五荒土地”。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征占用林地有关问题的复函》(林策发[2007]247号)的规定“林地上的道路在未经依法批准变更为公路等建设用地的,其地类性质仍然属于林地”。何元能申辩的“因家庭困难,为发展经济,运输肥料和水果,为防火提供便利”也不能成为其免除行政处罚的理由。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我国森林法,攀枝花市森林公安局具有作出林业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何元能扩建道路的行为是否存在占用林地情形,以及攀枝花市森林公安局作出的处罚尺度是否恰当。法院认为,攀枝花市森林公安局在行政处罚程序中进行了调查取证,所收集的证据充分证明何元能扩建道路占用的土地为集体所有林地,何元能在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以及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集体林地上私自扩建道路,属于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该局认定何元能扩建道路占用林地面积,系依据现场勘验和林业技术检测所得,法院予以确认。同时,何元能提出其出于公益目的扩建道路的抗辩,不能成为其免除行政处罚的理由。法院审理认为,攀枝花市森林公安局作出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投稿、报料请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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