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百色市百田农资有限公司

当事人销售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的“百田Berten”生物有机肥肥料产品一案,经百色市田阳区农业农村局(下称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1年7月22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田阳区田州镇三雷村河口屯的百田集团(百色)农资物流仓储中心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包装规格分别是40kg/袋和50kg/袋、登记证号是“微生物肥(2006)准字(0317)号”的“百田Berten”生物有机肥外包装标签标注的有机质技术指标与经过登记批准的有机质技术指标不一致,涉嫌销售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的肥料产品。

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后,2021年7月27日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勘验),发现当事人在百田集团(百色)农资物流仓储中心大门左手边第16号仓库内堆放有7袋包装规格为40kg/袋的“百田Berten”生物有机肥待售;右手边第15、16号仓库内堆放有840袋包装规格为50kg/袋的“百田Berten”生物有机肥待售,执法人员现场抽样取证、拍照、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2021年8月3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杜国大到本机关接受询问调查,执法人员当场制作询问笔录,调取相关书证、物证。

当事人销售的包装规格为40kg/袋的生物有机肥外包装标签标注的内容是:“‘百田Berten’生物有机肥,含加拿大CSP3助生真菌,有机质≥45%,有效活菌数≥0.20亿/g,氮磷钾≥5%,氨基酸≥10%,腐殖酸≥10%,执行标准:NY884-2012,登记证号:微生物肥(2006)准字(0317)号,虾肽,净含量:40kg,湖南百田新型肥料化工有限公司,地址:邵阳市火车站北站,电话:0739-5288777,生产商:北京中农新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2号土壤肥料科研究所主楼220室,包装袋两则同时分别标有‘专注土壤修复  保护根系健康’字样”。

包装规格为50kg/袋的生物有机肥外包装标签标注的内容是:“‘百田Berten’生物有机肥,含加拿大CSP3助生真菌,有机质≥45%,有效活菌数≥0.20亿/g,氮磷钾≥5%,氨基酸≥10%,腐殖酸≥10%,执行标准:NY884-2012,登记证号:微生物肥(2006)准字(0317)号,净含量:50kg,广西百田农资有限公司,地址:南宁市西乡塘区科园大道33号,电话:0771-3869466,生产商:北京中农新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2号土壤肥料科研究所主楼220室;农化热线:4008 07 7 339”。

本机关以登记证号为:“微生物肥(2006)准字(0317)号”,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肥料登记与备案”网站查询,查询到的肥料产品的标签内容是:“企业名称:北京中农新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产品通用名:生物有机肥;产品商品名称:多抗生物有机肥;产品形态:粉剂;登记技术指标:有效活菌数≥0.20亿/g有机质≥40%;适用范围:花生、山药、油菜、芝麻、黄瓜、白菜、草莓、甘蓝、甜椒;登记有效期:2021-11;有效菌种名:地衣芽孢杆菌、胶冻样类芽孢杆菌”。

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杜国大提供的登记证号是“微生物肥(2006)准字(0317)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肥料正式登记证》书上记载的标签内容和上述查询到的肥料产品的标签内容一致,该肥料产品的标签内容于2016年 9月22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登记批准。

当事人销售的包装规格是40kg/袋、登记证号是“微生物肥(2006)准字(0317)号”的“百田Berten”生物有机肥,在外包装标签上把经过登记批准的有机质≥40%修改为有机质≥45%;并增加标注了:“含加拿大CSP3助生真菌”、“虾肽”、“氮磷钾≥5%,氨基酸≥10%,腐殖酸≥10%”和“专注土壤修复  保护根系健康”等内容,同时没有标明产品适用作物、适用区域、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等内容,公司法人提供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上的生产日期及批号模糊不清

包装规格是50kg/袋、登记证号是“微生物肥(2006)准字(0317)号”的“百田Berten”生物有机肥,在外包装标签上把经过登记批准的有机质≥40%修改为有机质≥45%;并增加标注了:“含加拿大CSP3助生真菌”、“氮磷钾≥5%,氨基酸≥10%,腐殖酸≥10%”等内容,同时没有标明产品适用作物、适用区域、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三)项和第二款:“肥料产品包装应有标签、说明书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应当使用中文,并符合下列要求:(二)标明肥料登记证号、产品标准号、有效成分名称和含量、净重、生产日期及质量保证期;(三)标明产品适用作物、适用区域、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禁止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的规定,本机关认定当事人销售的肥料产品是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的肥料产品。

调查时,当事人称上述涉案肥料产品都是从广东湛江市廉江市新民镇“广东一农科技有限公司”进货来的(供货业务员是刘子秋,联系号码是15018593929)。包装规格为40kg/袋的“百田Berten”生物有机肥于2021年4月9日进货,进货量是34吨(850袋),库存量是0.28吨(7袋),进货价格是830元/吨,销售价格是850元/吨,货值金额28900元,已销售33.72吨(843袋),销售收入(违法所得)28662元;包装规格为50kg/袋的“百田Berten”生物有机肥于2021年7月2日进货33吨(660袋)、于2021年7月20日进货34吨(680袋),两次共进货67吨(1340袋),库存量是42吨(840袋),进货价格都是830元/吨,销售价格都是850元/吨,货值金额56950元,已销售25吨(500袋),销售收入(违法所得)21250元;两个不同包装规格的“百田Berten”生物有机肥总共进货量是101吨(2190袋),库存量是42.28吨(847袋),总货值金额是85850元,已销售58.72吨(1343袋),总共销售收入(违法所得)是49912元。

当事人提供了进货凭据和销售凭据,供述的进货量和销售量与实际库存相符,销售收入与其提供的销售凭据显示数据相符,故本机关予以采信,确认两个不同包装规格的“百田Berten”生物有机肥的总货值金额是85850元,违法所得是4991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是具有销售涉案肥料产品资质的适格主体;

证据二:《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份、营业(仓储)场地照片4份、现场检查照片8份,证明当事人销售涉案肥料产品的事实;

证据三:涉案肥料产品标签照片4份、农业农村部官网下载的核准标签样张2份,当事人法人代表杜国大提供的登记证号是“微生物肥(2006)准字(0317)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肥料正式登记证》1份,证明涉案肥料产品标签不符合规定的事实;

证据四:《抽样取证凭证》1份、《询问笔录》1份、制作询问笔录照片2份、“出仓单”既进货单3份、广西百田农资有限公司销售出库单3份,证明涉案肥料来源、去向,数量、价格,销售收入,佐证当事人进销涉案肥料的事实;

以上证据内容客观真实,取得形式合法,且互为关联,能相互验证,其证明效力予以认可。

2021年9月16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百色市田阳区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阳农(肥料)告[2021]1号},并告知当事人享有收到《百色市田阳区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可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于9月18日向本机关提交一份《关于行政处罚从轻处理申请书》,申请要求本机关把罚款16000元减少到3000元。

理由:1.当事人曾捐款资助田阳区的乡村道路建设、捐赠20吨肥料支持田阳的扶贫工作;理由2.认为肥料产品的标签内容是厂家制作的,当事人只负责产品销售,没有留意厂家的修改行为,自己也是受害者;理由3.认为自己的产品是通过百色市质量检验所检验的合格产品,没有给老百姓带来农业生产中的减产事件;理由4.经营困难,公司资金链断裂,员工工资7-8两个月已无法发放。

当事人陈述的“肥料产品的标签内容是厂家制作的,当事人只负责产品销售,没有留意厂家的修改行为,自己也是受害者”,说明当事人在进货时没有依法履行进货验收、索证索票的法定义务;当事人称“自己的产品是通过百色市质量检验所检验的合格产品,没有给老百姓带来农业生产中的减产事件”,但没有提供相关的检验报告材料,无法律和事实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公民实施违法行为的;(二)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四)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五)主动中止违法行为的;(六)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七)主动投案向行政机关如实交代违法行为的;(八)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

当事人在《关于行政处罚从轻处理申请书》中陈述的5个理由没有哪一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条的规定。我局拟对当事人进行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法规条款准确,程序合法,该公司在《关于行政处罚从轻处理申请书》中列举的内容没有有效佐证材料和法律依据,申请从轻处罚理由不成立,我局应不予采纳。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销售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的“百田Berten”生物有机肥肥料产品的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三)项和第二款:“肥料产品包装应有标签、说明书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应当使用中文,并符合下列要求:(二)标明肥料登记证号、产品标准号、有效成分名称和含量、净重、生产日期及质量保证期;(三)标明产品适用作物、适用区域、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禁止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的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予以处罚。

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之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一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种植业)》第四节《肥料登记管理》第44条的违法程度:“严重”、违法情形:“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农业生产事故的”的裁量幅度:“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不含本数)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6000元以上(不含本数)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同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80号的《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二)只规定了最高罚款数额未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一般按最高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下确定,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六十以下确定,从重处罚应高于最高罚款数额的百分之六十”和第(四)项:“(四)只规定最高罚款倍数未规定最低罚款倍数的,从轻处罚一般按最高罚款倍数的百分之三十以下确定,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倍数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六十以下确定,从重处罚应高于最高罚款倍数的百分之六十”的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停止销售上述“百田Berten”生物有机肥肥料产品,并作如下处罚决定:

1.警告;


2.罚款16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田阳区农业农村局财务股领取《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将罚没款项缴到百色市田阳区财政局在银行开设的非税专用账户上。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百色市田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百色市田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百色市田阳区农业农村局
                   2021年9月26日




来源丨

编辑丨农财君

审核丨杨吉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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