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一名老农因销售不合格芹菜获利14元,收到5万元罚单,还因未及时缴纳罚款,市场监管部门对其再加处罚款5万元。
但因为老农无力履行罚款,市场监管局便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及加处罚款等。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这位老农并非职业菜贩,系首次违法,案涉不合格芹菜货值136.5元,获利仅14元,金额显属较小,其本人并不知晓销售芹菜不合格,且案发后能够配合调查,如实说明不合格芹菜来源,积极举报他人无照经营,具有立功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减轻或不予处罚、市场监管局作出“处以罚款五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处罚畸重。判决对市场监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裁定不准予强制执行。
随后,市场监管局提出复议申请。近日,该案二审法院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一审裁定。
获利14元,共计被罚款10万元
据闽侯县政法委官方微信号“平安闽侯”今年6月7日披露:
2019年9月11日,家住闽侯的陈伯出门路过隔壁王大姐家的菜地。“老陈,今天的芹菜特别‘水灵’,要不要带一点,你拿去批发市场,保证马上就能出手。”王大姐爽朗地攀谈道。最后,陈伯花了122.5元买下这70斤芹菜。
随后,拉着70斤芹菜的陈伯来到某蔬菜批发商行,以每斤1.95元的价格将芹菜都卖给了蔬菜批发商行,转手赚了14元。当天,百里之外的某便民超市从该蔬菜批发商行采买了一批果蔬,其中就包括陈伯卖给商行的7.5斤芹菜。
隔天,该超市当地的市场监管局在日常监督执法中,抽检了该批芹菜,经送检,发现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该批次芹菜检验结论不合格。
毒死蜱是一种乳油制剂杀虫剂,属胆碱酯酶抑制剂,中毒症状有头痛、头晕、无力,视力模糊、恶心、呕吐、瞳孔缩小、肌肉震颤,重者出现肺水肿、昏迷,对眼和皮肤有刺激性,有致敏性。2013年12月9日,当时的农业部第2032号公告明确规定:“自2016年12月31日起,全面禁止毒死蜱和三唑磷在蔬菜上使用。
2021年2月8日,陈伯因涉嫌销售不合格芹菜被当地市场监管局依法立案调查。
这下陈伯才知道自己“闯了祸”,一时间慌了神。
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4月22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陈伯改正并对其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4元,处以罚款5万元。
收到处罚决定书后的陈伯整日坐立难安,“我真不知道那菜不合格啊,我愿意接受处罚,但就赚了14元,罚我5万元,我去哪赚这些个钱啊。”
一筹莫展的陈伯没有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提起诉讼。因其未主动缴纳罚款,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12月19日依法向陈伯催告,督促陈伯及时缴纳罚款5万元并加处罚款5万元。经催告,陈伯无力履行,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2月14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及加处罚款等。
法院:处罚畸重,不准予强制执行
一时间,陈伯卖芹菜赚了14元被罚款5万元的事也引发街坊邻居的讨论。“就卖了这一回,罚得也太重了,谁能想到这菜不合格啊。”“谁买得起几十万元的检测设备进行进货查验啊?”
也有人说:“毒死蜱是一种杀虫剂,具有一定毒性,那肯定会影响健康安全,你要是吃了,你什么感受?而且已经按照最低标准5万元处罚了”。
据“平安闽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明确法律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货值不足一万元,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也就是说罚款的起点就是5万元。
但按照《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原则,处罚应该和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主观过错相一致,也就是“过罚相当”。《行政处罚法》规定了违法情节轻微及时纠正不罚、初次违法后果轻微及时纠正不罚、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等情形不罚。陈伯违法情节显著轻微,这么罚确实“过罚不当”。
闽侯法院经审理认为,陈伯并非职业菜贩,系首次违法,案涉不合格芹菜货值136.5元,获利仅14元,金额显属较小,其本人并不知晓销售芹菜不合格,且案发后能够配合调查,如实说明不合格芹菜来源,积极举报他人无照经营,具有立功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减轻或不予处罚、市场监管局作出“处以罚款五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处罚畸重。且在行政程序方面,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2月8日予以立案调查,于2022年4月22日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时也已超过法定办案期限,程序亦违法。故对市场监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裁定不准予强制执行。
随后,市场监管局提出复议申请,二审法院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裁定。
得知结果后的陈伯也最终松了一口气。这件事告一段落,但对陈伯来说仍是一次深刻的教训。
去年曾有类似事件发生
去年8月,也有一起相似事件发生。
据央视新闻报道,2021年10月,经营蔬菜粮油店的罗某夫妇购进了7斤芹菜用于销售,其中2斤被有关部门抽样调查,另外5斤卖了出去。一个月后,他们接到检验报告,说这批芹菜检验不合格。因为原始进货票据遗失,已经出售的5斤芹菜又无法追回,有关部门以该店涉嫌经营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为由,依照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对其作出6.6万元处罚。
被罚之后,罗某夫妇将此事反映到“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国务院督察组经调查认为,当地有关部门的罚款决定有过罚不当之嫌。
国务院第九次大督查第十六督查组认为,该案案值仅几十块钱,罚几万块钱,过罚明显不相当。经查阅榆林市市场监管局2021年以来食品类行政处罚台账,发现针对小微市场主体的50多起处罚中,罚款超过5万元的就有21起,而他们的案值只有几十或几百元。
榆林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接受央视新闻采访表示,卖出5斤超标芹菜被罚6.6万元确实属于“过罚不当”。
2022年8月30日,陕西对榆林等地行政处罚“过罚不当”进行全省通报部署整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于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该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2021年11月15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第九点“坚持行政处罚宽严相济”明确,“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复制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的要求,全面落实‘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根据实际制定发布多个领域的包容免罚清单;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依法免予行政处罚的,采取签订承诺书等方式教育、引导、督促其自觉守法。”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平安闵侯、福州日报、央视新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