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严格管控“非粮化”、“坚决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重大决策部署,2020年,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向省财政申请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开展“十四五”时期耕地保护动态监测监管工作。近日,省自然资源厅结合自然资源部卫片监督要求,又制定印发了《广东省耕地保护动态监测监管工作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方案》),以充分发挥广东测绘技术优势,全面部署开展耕地保护动态监测监管工作。针对广东耕地转为其他类型农用地点多面广、高发频发等特点,《方案》提出在部耕地卫片监督工作要求基础上增加提取省级第一、三季度耕地变化预警图斑,提前对耕地用途变化情况进行全面动态监测监管,重点对永久基本农田、垦造水田、补充耕地、设施农业用地变化情况进行专题监测监管,建立健全广东耕地保护“1+N”动态监测监管体系,实现国家、省、市、县四级联动,合力推进广东耕地保护动态监测监管工作。《方案》规定广东耕地保护动态监测监管工作安排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由省厅在每年第二、四季度分别利用上一季度高分辨率卫星遥感影像等数据,结合垦造水田等管理信息进行套合比对,提取第一、三季度耕地变化预警图斑,并下发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自然资源部每年3月初部署开展上半年监测工作,提取耕地疑似问题图斑,省、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每年8月上旬同步接收部下发的疑似问题图斑。
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根据实际情况对下发的疑似问题图斑予以核实、举证和整改。
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相关填报数据进行自检,由省厅和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步督促对发现问题进行整改,并配合自然资源部开展内业复核或现场调查核实。
由省厅根据自然资源部通报各省有关情况,分析各地市耕地保护变化态势和存在问题,提出相关工作要求,并根据各地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自查报告汇总,形成全省自查报告报送自然资源部。
《方案》强调要强化耕地保护动态监测监管结果运用:一是加强数据共享。按规定与省农业农村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等部门共享相关数据成果;二是严肃查处整改。督促、跟踪各地依法依规整改纠正,将有关线索移交有关执法机关严肃查处,并结合卫片执法相关要求扣除补充耕地指标、补划永久基本农田;三是强化考核约束。将年度检查评估报告作为各地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考核评价的主要依据。 《方案》是广东全面加强耕地特殊保护和用途管制,建立健全耕地保护动态监测监管工作机制的重要创新举措,对于有效监督耕地变为林地、园地、草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等情况,严格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总量不再减少”的要求,提升耕地保护监督工作的信息化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耕地卫片监督方案(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3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耕地保护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府函〔2021〕130号)要求,在自然资源部耕地卫片监督基础上进一步做好我省耕地保护动态监测监管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严格管控“非粮化”、“坚决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的决策部署,着力监督耕地(包括永久基本农田,下同)变为林地、园地、草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等情况,全面加强耕地特殊保护和用途管制,压实市县党委政府耕地保护责任,建立健全耕地保护动态监测监管工作机制,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确保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总量不再减少,保障粮食安全。(一)点面结合。在土地卫片执法、严格监督耕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同时,对全省耕地变为林地、园地、草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等用途变化情况进行全面动态监测监管,并重点对永久基本农田、垦造水田、补充耕地、设施农业用地变化情况进行专题监测监管,建立健全我省耕地保护“1+N”动态监测监管体系。(二)提前预警。针对我省耕地转为其他类型农用地点多面广、高发频发的特点,在自然资源部耕地卫片监督每半年一次动态监测基础上,增加第一、三季度监测预警,通过自然资源卫星遥感云服务平台、国土调查云、执法综合监管平台、广东省自然资源在线巡查系统,进行变化预警及疑似问题图斑下发、内外业核查举证、成果审核及数据管理工作。(三)协同推进。我省耕地保护动态监测监管工作充分运用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依靠卫星遥感和信息化技术手段,与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耕地卫片监督、土地卫片执法及自然资源督察等工作相互衔接,并根据相关政策及工作要求变化适时优化调整。国家、省、市、县四级联动,形成合力,并与农业农村等部门共享工作成果。2.在耕地上建设绿色通道情况,含铁路、公路、河渠两侧和水库周边等植树情况;5.在耕地上挖湖造景情况,含人工湖、湖库塘拓宽等情况;6.在耕地上修建乡村道路,建设种植设施、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等情况;7.年度国土变更调査工作中监测发现但未纳入土地卫片执法的其他耕地变化。耕地保护动态监测监管要与土地卫片执法做好衔接,涉及的卫片执法图斑,按照执法相关工作要求处理。1.永久基本农田专题。已划定(含补划)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的耕地变化情况;2.垦造水田专题。已验收并报备入库的垦造水田项目范围内耕地变化尤其是水稻种植情况;3.补充耕地专题。已验收并报备入库的补充耕地项目范围内耕地变化情况;4.设施农业用地专题。已备案并上图入库的设施农业用地范围内的耕地变化尤其是变为农业设施建设用地情况。(一)变化预警图斑省级提取与下发。省厅以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中的耕地为监测范围,在每年第二、四季度分别利用上一季度高分辨率卫星遥感影像以及地理国情监测、土地卫片执法等影像数据,结合永久基本农田、垦造水田、补充耕地、设施农业用地、农用地转用审批等管理信息进行套合比对,提取第一、三季度耕地变化预警图斑,通过广东省自然资源在线巡查系统下发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二)疑似问题图斑部级提取与下发。自然资源部将上半年耕地卫片监督纳入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地理国情监测主要内容,每年3月初部署开展上半年监测工作,与有关管理信息进行套合比对,提取耕地疑似问题图斑。省、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每年8月10日前通过执法综合监管平台和自然资源卫星遥感云服务平台,同步接收部下发的疑似问题图斑。(三)疑似问题图斑核实整改举证。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对省厅下发的耕地变化预警图斑进行核查,避免被部列为疑似问题图斑。对部下发的耕地疑似问题图斑,按要求进行核实整改举证,组织内外业核查和合法性判定,对核查属实的问题,及时予以制止并组织整改;对有异议或已整改纠正到位的疑似问题图斑,及时通过国土调查云、执法综合监管平台进行举证,举证材料和影像在8月30日前同时报部和省、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四)核实整改举证成果审核。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对相关填报数据进行自检,并对图斑判定、系统录入、数据上报等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同步督促各县(市、区)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于9月5日前将有关情况报送省厅。省厅同步督促各地市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按时上报有关情况报告,并于9月15日前将全省有关情况汇总报自然资源部,由其组织对地方上报的核实举证材料进行内业复核或现场调查核实。(五)耕地保护情况通报及检查评估。每年9月底前,省厅根据自然资源部调查核实后对我省上半年耕地保护情况的通报,分析各地市耕地保护变化态势和存在问题,提出相关工作要求,并将监测分析结果转省农业农村厅,对典型问题案例向社会公开通报。每年3月15日前,各地市将上一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自查报告报送省厅,省厅在每年3月底前汇总分析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耕地流入流出等保护利用变化情况,并形成全省自查报告报送自然资源部。(一)加强数据共享。省厅按自然资源部要求,根据耕地保护动态监测监管结果,以及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建设用地审批、补充耕地、垦造水田、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等情况,组织做好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数据更新工作,并按规定与省农业农村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等部门共享相关数据成果。(二)严肃查处整改。省厅将会同有关部门督促、跟踪各地依法依规查处和整改纠正;发现重大违法违规案件线索的,移交有关执法机关严肃查处;未及时消除违法违规状态的,结合卫片执法相关要求扣除补充耕地指标、补划永久基本农田。(三)强化考核约束。每年6月30日前,省厅耕地保护动态监测监管结果、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结果、地市自查报告、土地卫片执法、自然资源督察等情况,全面分析全省耕地保护情况,形成年度检查评估报告,作为考核评价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落实耕地保护责任的主要依据,经省政府同意后全省通报。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耕地保护动态监测监管机制是适应耕地保护新形势新要求,加大保护力度的重大举措,全省自然资源系统要高度重视。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将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动态监测监管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保障落实工作经费,认真抓好工作落实,通过统筹技术力量或购买第三方服务等方式,切实提高监测监管工作的时效性、准确性。(二)明确职责分工。省厅耕保处负责耕地保护动态监测监管工作的统筹组织开展;调查处负责在年度国土变更调查、自然资源监测和地理国情监测中组织做好耕地监测;省国土资源测绘院等有关下属事业单位提供技术支撑,承担技术性、事务性工作;执法处等有关业务处室按照处室职责分工协同配合,确保工作顺利推进。各地在工作中遇到问题及时与省厅、相关技术单位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