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诱证人、诬告公证员、威胁律师、交易时收走手机...这些电影中才会出现的情节,在这个案件中真实的发生了。


这是一起关于取证及商品粮抗辩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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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庭审时当场翻供     


事情发生在江苏省盐城市某S县的一个院落。2017年9月,明天种业公司代理人、公证人员与委托购买种子的当地农户一行人来到此地,购买J公司销售的“淮麦33”。并且悄悄拍摄院落及门牌、“淮麦33”的售价等照片。他们在暗中收集证据资料。


随后,一纸诉状,明天种业公司状告J公司销售“淮麦33”的行为构成侵权

提及一审时,明天种业公司法律顾问表示印象深刻,因为证人在法庭上当场翻供了。对方辩护律师将取证时委托购买种子的农户带到现场,声称取证时购买的并不是“淮麦33”的种子,而是商品粮,坚持J公司并未对“淮麦33”构成侵权事实。

这与当时取证后现场询问笔录中的“情况说明”前后矛盾。

法律顾问对此十分无奈,他表示,品种权侵权维权中,最难的就是取证,最关键的也是取证。他们公司蹲守多日,好不容易找到机会,联系公证人和当地农户一起去J公司的仓库购买“淮麦33”种子、收集侵权材料,抓紧机会做好笔录。

未成想,当侵权证据递交到J公司手中后,购买种子的当地农户受到利诱或者威胁,在庭审时翻供。据代理律师讲述,还有当事农户不堪“骚扰”,已经离开当地去了别处打工。

幸好,法院是公正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公证书,才是他们判断的依据。“法官不会相信他们前后矛盾的一面之词的!”法律顾问说。

一审法院依据证据材料和《种子法》相关规定判决J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种子,赔偿明天种业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及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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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着“自己人”到处闹事


彼时,J公司并没有放弃挣扎。他们一边去公证处闹事,一边上诉。在证据确凿的时候仍然拒绝承认违法事实。

据明天种业公司代理律师回忆,除了带领一群“自己人”去协助购买种子的农户家中利诱威胁之外,J公司还将举报信递交至各检察院、政法委和纪委,诬告公证员私下收费、与当事人同吃同住同行,起诉钟山公证处(开具本案公证书的公证处)公证书不符合法律,要求撤销。

更有甚者,在二审结束后,当面扬言要让两位代理律师身败名裂。

与此同时,J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坚持上诉。J公司认为,一审法院关于明天种业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认定错误,认为明天种业不享有独占实施该品种的权利;且判决确定的赔偿金额无事实依据,数额畸高。并且,他们认为两份定案公证书涉嫌违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由于无法提供具有力证据,2020年7月,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结果并无不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长达4年的漫漫维权路才终于敲锤定音。

“这个案子真实地反映出,植物新品种权侵权行为的隐蔽性和复杂性。”北京农科律师事务所任晓东律师说。本案的胜诉判决开创性地解决了一个植物新品种侵权的难点问题,即“如何认定以销售商品粮方式销售侵权种子为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问题,法官通过案涉交易价格、交易地点、交易方式等综合判定其交易标的是“种子”而非“商品粮”,从而认定J公司构成侵权,这对植物新品种权维权提供了一个优秀的指导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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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案件争议焦点问题


那么,二审时,法院为何会维持原判?我们针对J公司提出的质疑逐个分析。

首先,本案的诉讼主体是否适格明天种业经淮阴农科所许可,获得“淮麦33”小麦种子独占实施的权利,双方在独占实施许可合同中约定了独占实施的范围、维权方式、授权方式,约定了品种权使用费金额及支付方式。

因此,明天种业享有独占实施该品种的权利,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涉嫌侵犯其独占实施许可权利的行为提起诉讼具有本案诉讼主体资格

那J公司是否销售了“淮麦33”小麦种子,侵犯了明天种业公司所享有的独占实施的权利?

具体的销售过程看,可以反映出J公司销售的是“淮麦33”小麦种子。

1、J公司的名称为种业公司,其经营范围为农作物种子生产和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销售,说明其经营的内容为种子的生产和销售,而非商品粮的生产和销售。

2、公证取证的地点为J公司的住所地,也是其经营地,J公司并无公开对外销售的门面,又储存有大量的产品,却关闭其大门,看似未对外经营,实际又可对外销售,较为反常。

3、在购货人员要求购买种子时,J公司人员先否认有种子可售,只销售小麦商品粮,却又打开大门让购货人员进入交易现场,表明了继续交易的意愿,也不正常。

4、在进入J公司经营场所后,现场人员的手机均被收走。这种对交易对方极不信任的反常行为,直接目的是禁止对方录音、录像、拍照。只有存在不愿为外界所知的内容,才会采取这种特殊的限制手段。


销售价钱看,公证员两次购买产品的价格分别为每斤1.65元和每斤1.7元,而国家发改委公布的2017年生产的小麦(三等)最低收购价每斤1.18元,江苏省2017年符合标准的一等小麦挂牌收购价为每斤1.22元。该价格远远高于当年商品粮的收购价格,印证了J公司销售的是“淮麦33”小麦种子。

那J公司该承担怎样的责任才算合理?

明天种业公司取得独占实施许可权的品种权使用费为1031万元,平均每年的品种权使用费为68万余元,衡量在J公司实施侵权行为当年的品种权使用费,应当超过68万余元

J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注册资本数额大,反映其经济实力较强。实施侵权行为已相当熟练且具有隐蔽性,生产、销售“淮麦33”种子数量较大销售区域为该品种适宜种植的主要区域之一,对明天种业产生的损害、对社会产生的危害均不小。

且在已经知晓明天种业先后2次起诉追究其侵权民事责任的情况下,仍在诉讼中拒绝承认销售事实。在一审法院调取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后,才不得不承认销售的事实,转而辩称其销售的是商品粮而非种子

综合考虑上述因素,法院认为,判定J公司赔偿明天种业公司100万元,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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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业人可借鉴的经验


在维权中,数量鉴定问题也一直困扰着大家。涉及侵权的种子到底有多少?除了可见的店面销售的数量,侵权企业仓库中还有多少涉事种子,难以估量。

“现在,很多侵权公司都了解我们取证的方法,形成了一套自己的‘反取证’套路。”法律顾问说,由于很多地市政府、执法部门、执法人员对种子经营许可、侵权标志标签等信息认知程度参差不齐,在当地举报、查处侵权门店的工作业很难进行。

未来,维权取证的路是否会更艰难、更漫长?答案是否定的。

随着新《种子法》的施行,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及保护环节扩大,惩罚性赔偿数额增加。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植物新品种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这个数额变化很大,由2000年的五十万元,到2015年的三百万元,今年,赔偿数额继续加码,上升到五百万元。”法律顾问解释道。

现在,整个种子行业对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意识显著提高。任晓东律师表示,品种权侵权的执法和司法环境进一步改善,侵权势头一定程度上得到遏制,种子企业规范经营意识进一步增强,这都得益于新《种子法》的施行。

因植物新品种权维权工作的复杂性,除了政策加持,品种权人要想从源头规避风险,需要从几个方面加强防范。

任晓东律师提出了4点建议,助力品种权人更好地保护其品种权和打假维权工作。第一,保护好亲本种子不流失;第二,选择较为稳妥的繁育单位;第三,市场维权和繁育基地维权相结合,多维度多途径维权;第四,善于结合公安机关、农业行政执法单位,以刑事、行政、民事诉讼等多种手段维权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植物新品种权交易市场、交易环境、品种权授权和交易的价格形成机制不成熟、不规范、不完善的现实情况,也对我国形成公平的植物新品种权市场秩序产生一定的制约。

为了推动公平的植物新品种权交易市场的形成,进一步改善种业维权环境,防止国有植物新品种权的流失,任晓东律师表示,“各有志之士应加强对上述问题的研究,共同推进我国种子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

与此同时,明天种业公司副总经理胡玉成提出,《刑法》中也有针对销售伪劣种子的罪名,明确提出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的立案标准为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且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所以,《刑法》中将造成重大损失的种子才称之为“假种子”,而《种子法》中,只要是没有标识标志的种子,就是假种子

不同的定义标准,对企业在被侵权时收集取证的方向有一定的影响,也决定着案件的判决力度。换言之,生产销售伪劣种子,很难刑事立案

“现在对种子纠纷案件的判决,一般不通过刑法来定罪量刑。都是先通过行政处罚,再进行民事赔偿,来追究责任。”胡玉成说。

那未来该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对漠视法律、罔顾公证、情节严重的案件判决该如何定夺,才能让罪犯得到应有的惩罚,还需要进一步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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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丨钟海芳
编辑丨农财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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