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7日,湖北省咸宁市农业农村局发布《关于加强非洲猪瘟检测管理的告知书》。告知书明确表示,县域内调运生猪的,不再强制要求附具非洲猪瘟检测报告。



关于加强非洲猪瘟检测管理的告知书


全体生猪养殖企业(场、户):

你们好!

非洲猪瘟检测是加强非洲猪瘟防控的重要措施,有力促进了全市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和畜牧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非洲猪瘟检测管理的通知》(鄂农函〔2021〕212 号)文件的精神,为减轻养殖户负担,维护非洲猪瘟检测市场秩序,加强非洲猪瘟检测管理,我局对其相关工作告知如下:

一、县域内调运生猪的,不再强制要求附具非洲猪瘟检测报告。

二、跨县调运生猪的,种猪按100%、仔猪(30kg 以下)和商品猪(30kg以上)均按5%的比例抽样送检。(不足10头的,全部送检)

三、跨省调运生猪的,按输入地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四、允许按生物安全要求混样开展非洲猪瘟检测,抗凝血样品混样比例不超过10:1。

五、如发现非洲猪瘟第三方检测机构存在设置分点检测、检测报告弄虚作假、乱收费等违法违规现象,请向市农业农村部门举报。

六、如发现基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执法人员强制性指定检测机构、干扰正常检测秩序等违法违规现象,请向市农业农村部门举报。

请全市生猪养殖企业(场、户)悉知,规范非洲猪瘟检测工作,积极监督,为推动全市生猪产业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举报电话:0715-8210383(咸宁市畜牧兽医局);0715-8056216(咸宁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来源:咸宁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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