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水许可是指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根据取水口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取水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2日修订)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也就是说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应当向审批机关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取水许可分为取水许可申请(水资源论证阶段)、取水许可申请(验收阶段)、取水许可延续、取水许可变更四个办理事项。申请人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对应事项进行申报。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的,申请人应当按照水利部令第34号《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取水计量设施的计量认证情况、节水设施试运行情况、试运行期间取退水监测结果等相关材料,由取水审批机关对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进行现场核验,出具验收意见,对验收合格的,核发取水许可证。7、退水地点和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以及污水处理措施;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对生态与环境的影响等内容。水利部授权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许可申请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报告书经流域管理机构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水利部审定:
1、跨流域(特指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取水的;2、取水许可审批的总水量超过流域水资源可利用量的情况下,新增取水的;3、项目取水存在重大争议,且流域管理机构提请水利部审定的。除前款规定以外的,水利部授权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许可(预)申请和兴建大型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日取水量5万吨以上)的建设项目,其报告书由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查。1、长江、黄河、淮河、海河、滦河、珠江、松花江、辽河、金沙江、汉江的干流和太湖以及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河流、湖泊的指定河段限额以上的取水;2、国际跨界河流的指定河段和国际边界河流限额以上的取水;5、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大型建设项目的取水;6、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内的取水。1、属于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取水,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2、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取水和省属大型灌区农业灌溉取水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3、除上述第(1)项、第(2)项规定以外的取水许可审批权限,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1、属于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取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取水和省属大型灌区农业灌溉取水,按省级有关规定办理;2、跨县市区的县级行政区域取水,地表水取水口设计日取水量合计2万立方米(含2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与城镇生活取水,地下水设计日取水量合计1万立方米(含1万立方米)以上的取水,大型工业企业取水,省政府批准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取水及中型灌区农业灌溉取水,由市级人民政府法定审批机关审批;3、除上述第(1)项、第(2)项规定以外的取水许可审批,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定审批机关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