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1-10 17:4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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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以农业农村为依托的新业态大量涌现,产业融合日益加深,“农村土地能不能用,怎么用”等问题亟待回答。
今年1月,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三部委联合印发《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通知提出,要通过明确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范围、引导农村产业在县域范围内统筹布局、拓展集体建设用地使用途径、大力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保障设施农业发展用地、优化用地审批和规划许可流程、强化用地监管等举措,保障农业农村发展用地。
根据通知精神,结合各省实际,各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制定相关实施细则,解答了各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布局哪,怎么用,如何管”的相关问题。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印发《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保障范围、保障措施和监管要求。
一是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明确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范围。二是统筹保障农村产业用地。一方面是规划先行,在县、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安排不少于10%的建设用地规模,保障布局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项目用地空间。允许在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中预留不超过5%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保障有“点状供地”需求的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空间。另一方面是统筹存量增量指标,保障产业用地需求。将每年不少于盘活乡村建设用地形成存量指标的10%,以及处置相应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形成的“增存挂钩”新增指标的5%,优先保障农村产业用地。三是建立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产业项目库,按照“土地要素是跟着项目走”的要求,统筹新增和存量建设用地指标予以保障。四是有序开展农村建设用地腾退利用,在镇域内有偿调剂归并集中利用建设用地空间,乡镇产业园使用存量盘活挖潜用地以及建设用地复垦腾挪指标的,可按一定比例配置新增用地指标。五是鼓励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完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供地模式,鼓励宅基地复合利用。六是优化用地审批。规范用地审批优化规划许可。农村产业融合项目通过出让方式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可参照“多规合一、多证合一”的有关规定,将建设用地批准和规划许可手续合并办理,核发规划许可证书,并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七是加强用地监管。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建立项目用地退出机制,市县自然资源、发展改革、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建立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监管协调机制,加强沟通协调、形成监管合力、落实监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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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联合省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门制定《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保障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明确充分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引领作用,建立规划“留白”机制,对农村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实行负面清单管理,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保障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合理用地需求。《实施细则》提出,充分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引领作用。各地要结合乡村振兴战略规划,加快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县域村庄分类和布局、乡村产业、基础设施、公共服务、永久基本农田、历史文化传承保护、生态保护和修复,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在组织编制和实施国土空间规划时,要以县域为单元,结合现代农业产业园、农产品加工产业园和特色产业小镇等发展需求,合理布局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用地和配套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立规划“留白”机制,乡级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可预留不超过5%的建设用地机动规模指标,暂不明确规划用地性质和具体用地范围;对一时难以明确具体用途的建设用地,可暂不明确规划用地性质,机动用于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等项目。《实施细则》明确,对农村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实行负面清单管理。鼓励在符合集体建设用地负面清单管控要求的前提下,盘活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同时优化用地审批和规划许可流程,探索实施“约束指标+分区准入”的管制方式,建立项目用地退出机制。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过湖南省市县用地批准备案系统,及时报送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批准情况,将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纳入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进行动态监管,并结合国土变更调查进行年度评估,对违法用地、违法批地、耕地“非农化”、耕地“非粮化”等行为,依照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实施细则》要求,做好过渡期规划保障的同时,切实保障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用地需求。一是切实保障用地计划指标。二是盘活存量集体建设用地。三是鼓励多种方式灵活供地。四是保障设施农业发展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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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解决农业农村发展“用地难”问题,促进农村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优先保障农业农村产业发展用地,以更大力度推动乡村全面振兴,江西省出台《优先保障农业农村产业发展用地的若干措施》(简称《若干措施》)。《若干措施》提出,要加强农业农村建设用地统筹规划。规模较大、工业化程度高、分散布局配套设施成本高的产业项目要进产业园区;具有一定规模的农产品加工项目要向县城或有条件的乡镇城镇开发边界内集聚;直接服务种植养殖业的农产品加工、电子商务、仓储保鲜冷链、产地低温直销配送等项目,原则上应集中在行政村村庄建设边界内;利用农村本地资源开展农产品初加工、发展休闲观光旅游而必需的配套设施,可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不突破国土空间规划建设用地指标等约束条件、不破坏生态环境和乡村风貌的前提下,在村庄建设边界外安排少量建设用地。新编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确保安排不低于10%的新增建设用地规模,重点保障乡村产业发展用地。各地要按照农业产业点状分布的特点,在县、乡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预留不低于5%建设用地规划指标,重点保障乡村产业建设用地。《若干措施》还提出,要构建农业农村重大项目用地机制。对农业农村重大项目用地涉及农用地和未利用转用或土地征收的,开通用地审批“绿色通道”,实行网上申报、限时审批,切实提高农业农村重大项目用地的审批效率。要严格规范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和管理,设施农业用地对耕地耕作层造成破坏、并由于位置关系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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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实际,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明确项目规范用地;强化用地规范保障,在县、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中安排不少于10%的建设用地指标,在规划层面保障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引导项目集聚布局,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应向城镇开发边界内集中布局;优先配置计划指标,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会同发展改革、农业农村等部门建立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库,落实计划指标跟着项目走的要求,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每年单列不低于5%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优先保障符合条件的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用地;优化用地审批手续;分类办理规划许可,除依法应当以招拍挂等方式公开出让的土地外,可将集体建设用地批准和规划许可手续合并办理;强化用地动态监管;做好政策实施衔接。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官网链接: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联合省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厅研究制定《山西省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实施细则》,从规划引领管控、实施土地综合整治、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有序保障增量用地、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等方面,制定了全省支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用地政策措施。该《实施细则》共8章37条,主要内容可概括为“七个明确”:明确分级分类做好农村一二三产业发展的用地布局要求,在村庄建设边界外可安排不超过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新增建设用地规模20%的土地作为支持政策;明确以村庄、乡镇、县(市、区)为单位实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审批的权限及要求;明确农村宅基地、公益设施等存量集体建设用地,按照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及复合利用的要求;明确县、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安排不少于10%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各市每年应安排不少于5%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重点保障乡村产业发展及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等项目用地;明确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用地简化审批的流程和要求;明确规范使用农业设施用地并加强管理的要求;明确落实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政策的奖惩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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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农业农村厅、海南省林业局根据《自然资源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规定,结合海南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范围;以国土空间规划引领农村产业布局,加快推进国土空间规划和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优化农村产业功能布局,探索规划“留白”机制;统筹保障农村产业用地需求,保障农村产业用地计划指标,大力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拓展集体建设用地使用途径,规范设施农业用地使用;优化用地审批和规划许可流程,优化农用地转用审批流程,优化建设用地供应审批;强化用地监管,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部门责任,加强用地监管。《实施意见》现已施行。市县政府认定不属于本意见规定实施范围的其他农村产业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规定执行,不享受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支持政策。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解释。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官网链接:
目前,广东、安徽、吉林已向社会公开征求“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意见。三省进一步了解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现状和趋势、产业形态、项目类型等有关情况,顺应农村产业发展规律,保障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合理用地需求,为农村产业发展壮大留出用地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