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用农药防治农作物病、虫、草、鼠害是促进农业生产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科学、合理使用农药不仅关系到农业生产的稳定发展,也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关系到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农业生产主体一定要在平时生产中绷紧科学安全用药这根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违规使用农药不仅可能引起行政处罚,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后果特别严重的,最高可判无期徒刑。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 (二)使用禁用的农药; (三)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生产或者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四)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 (五)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 (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来源丨农民日报
编辑丨农财君
审核丨杨吉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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