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3日,江苏辉丰生物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丰股份”)近日收到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送达的立案受理通知。

据悉,该仲裁申请人道麦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资金超过6453万元。


安道麦仲裁请求: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价格调整支付款项人民币64,535,827元。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未能按时支付价格调整支付款项的损失赔偿金。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为提起本案仲裁而支出的律师费15万美元。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为提起本案仲裁而支出的仲裁费等全部费用。


安道麦在5月10日发布的公告中,透露了本次案件事实、纠纷的起因。

2024年3月25日,安道麦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所涉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议案”。

根据2020年2月26日安道麦与辉丰股份签订的《股权购买协议之补充协议》,辉丰股份承诺其子公司农一电子商务(北京)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农一网”)在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由其业务产生的上海迪拜植保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安道麦辉丰(上海)农业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道麦辉丰(上海)公司”)的平均年度毛利润(“农一网业务毛利润”)至少应达到人民币860万元(“农一网业务基准”)。

如农一网业务毛利润未能达到农一网业务基准,辉丰股份需按以下公式向安道麦支付价款,江苏辉丰应支付的金额(“价格调整支付款项”)=(农一网业务基准-农一网业务毛利润)×13,且辉丰股份应承担公司因价格调整支付而需承担的全部税款和费用。

2021年至2023年期间,由农一网业务产生的安道麦辉丰(上海)公司毛利润总计人民币10,907,117元,平均年度毛利润为人民币3,635,706元。辉丰股份应向安道麦支付人民币64,535,827元的价格调整支付款项。


笔者梳理发现,其实早在今年的3月份,辉丰股份就曾经发起仲裁,要求安道麦向辉丰股份支付4691.9455万元的款项。


辉丰股份仲裁请求: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安道麦,下同)支付交割调整款1428.6331万元及相应利息。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2,4-D酯延期款 194.3871 万元及相应利息。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粉唑醇延期款1846.2393 万元及相应利息。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甲羧除草醚延期款493.4337万元及相应利息。

5.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甲基磷酸二苯酯延期款599.2523 万元及相应利息。

6.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因本案仲裁支付的律师费130万元。

7.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仲裁案件全部费用。

以上仲裁请求金额共计4691.9455万元。

其实,两家公司的纠葛还要追溯到2020年。当年,辉丰股份欲拟将母公司的化学农药产品、化学农药中间体产品和制剂产品的开发、生产、制剂加工、销售和市场营销业务51%的控制权出售给安道麦股份有限公司,但是用于生物激活素的噻苯隆系列产品、微生物系列药肥产品及联苯菊酯原药业务除外。

根据当时公告,此次交易的具体方式为,辉丰股份拟将母公司的原药业务和制剂生产业务所需的全部资产等置入其100%持股的科利农(后更名为“安道麦辉丰江苏”),向安道麦转让重组后的科利农51%股权;拟将制剂销售业务(包含新疆辉丰100%股权)置入其100%持股的上海迪拜(后更名为“安道麦辉丰上海”),向安道麦转让重组后的上海迪拜51%股权。

转让完成后,上述两家公司分别由辉丰股份和安道尔股份持股49%和51%。上述交易作价共计9.74亿元,其中,安道麦辉丰江苏的股权转让价款6.63亿元,上海迪拜的股权转让价款3.106亿元。2021年6月,该交易支付已全部完成。

但在交易的同时,辉丰股份在此承诺,在紧接交割后的三年期间内,上海迪拜(也即安道麦辉丰上海)与农一网合作后,该部分业务的平均年度毛利润(“农一网业务毛利润”)至少应达到人民币860万元,并且双方同意,如果农一网业务毛利润未能达到农一网业务基准,则辉丰股份应当向安道麦进行价款支付。



来源丨综合

编辑丨农财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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