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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0日,中农立华发布公告称,子公司中农立华(广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立华”)于近日收到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3)粤行申 1320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公告截图
一、行政裁定书主要内容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二审判决结果并无不当,广州立华的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驳回中农立华(广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二、该事项回顾
2020年9月22日,广州市白云区农业农村局向广州立华依法作出穗云农(农药)罚【202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8倍罚款,共计罚没1737.6201万元。具体内容详见《中农立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21)。
行政处罚内容
广州立华于2018年11月1日以193.0689万元的价格将45.057吨限制使用的农药“力奔 百草枯”销售给中农立华子公司——中农立华广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白云分公司。
广州立华截至2019年7月31日未取得经营范围包括限制使用农药的农药经营许可证。
上述行为被广州市白云区农业农村局认定为“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依据《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六条和第五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广州立华立即停止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行为和按要求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将超出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交由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进行集中处理,并决定做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93.0689万元;
2、处货值金额(193.0689万元)8倍罚款:1544.5512万元。
共计罚没1737.6201万元。
针对以上行政处罚决定,广州立华于2020年11月16日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021年3月23日,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云府行复【2020】508号),决定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农(农药)罚【2020】6号)、责令广州市白云区农业农村局60日内重新作出处理决定,具体内容详见《中农立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7)。
2021年5月21日,广州市白云区农业农村局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农(农药)罚【2021】3号),决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罚款,共计罚没款3861378元。
具体内容详见《中农立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收到重新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8)。
2022年2月23日,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作出《行政判决书》((2021)粤7101行初4884号),判决驳回广州立华的诉讼请求。具体内容详见《中农立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收到行政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1)。
广州立华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22年10月31日,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二审行政判决((2022)粤71行终2617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该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裁定事项不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会对公司当期业绩及利润造成重大影响。
公司已依据谨慎性原则,于2020年将该项预计负债全额计入营业外支出,该行政裁定书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不产生影响。公司将持续跟进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及时予以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目录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3)粤行申 1320号。
特此公告。
中农立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11日
来源丨公司公告
编辑丨农财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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