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近日,佛山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专项执法行动中,对佛山市高明区某鱼药经营部经营的商品名为“至血肠严灵”的混合型饲料添加剂进行监督抽查。经检测机构“成分分析”鉴定含恩诺沙星和甲氧苄啶。经查,当事人经营假兽药“至血肠严灵”产品共50袋,已销售32袋,每袋售12元,销售收入384元;退货处理18袋;涉案货值金额共600元,违法所得384元。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佛山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84元;


2.罚款1800元。


涉案产品图片▶▷



法律分析▶▷


当事人经营的“至血肠严灵”产品含有恩诺沙星和甲氧苄啶,销售时称“用于治疗加州鲈鱼苗的肠炎”。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九)项“药物饲料添加剂,是指为预防、治疗动物疾病而掺入载体或者稀释剂的兽药的预混合物质。”和第五十条“药物饲料添加剂的管理,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的规定,该产品符合“药物饲料添加剂”的含义,应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管理。


经查,该产品未取得兽药批准文号。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假兽药处理:(二)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进口的,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而未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即销售、进口的;”的规定,应按照假兽药处理。


当事人持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假兽药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禁止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之规定。


警示意义▶▷


兽药质量事关水产养殖安全、水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本案涉案产品虽取得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但执法人员通过对产品的成分分析鉴定发现其添加“恩诺沙星”和“甲氧苄啶”两种兽药成分。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条的规定,该产品应依照《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执法人员遂按照经营假兽药对当事人给予了行政处罚,准确履行了执法职责。本案的查处,对非法添加兽药成分的“饲料添加剂”等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形成一定的震慑作用。


相关法律▶▷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节选)


第四十九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九)药物饲料添加剂,是指为预防、治疗动物疾病而掺入载体或者稀释剂的兽药的预混合物质。


第五十条药物饲料添加剂的管理,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兽药管理条例》节选


第二十七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向购买者说明兽药的功能主治、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销售兽用处方药的,应当遵守兽用处方药管理办法。


兽药经营企业销售兽用中药材的,应当注明产地。


禁止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兽药:


(一)以非兽药冒充兽药或者以他种兽药冒充此种兽药的;


(二)兽药所含成分的种类、名称与兽药国家标准不符合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假兽药处理:


(一)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进口的,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而未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即销售、进口的;


(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转载声明

来源:兽药法苑。转载请注明出处。

编辑:郑燕云



热点回顾


水产人为“大国渔业”加油!

点赞”+“在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