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广西贵港市桂平市多乡镇宣布 清除非法牛蛙养殖场 ↓↓↓ 近年来,桂平市范围内牛蛙养殖数量迅速增加,存在部分牛蛙养殖场(户)占用基本农田或养殖污水乱排、乱放的现象,造成当地耕地资源、水资源的严重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为保护基本农田,加强水环境综合治理,改善我镇群众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严禁非法养殖牛蛙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全镇范围内严禁非法新建、改建和扩建牛蛙养殖场(户)。 二、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一般耕地、污染治理设施不全及养殖废水直接排放的牛蛙养殖场(户),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自行退养(已收到我镇及相关下属部门通知限期整改的除外),全面拆除养殖设施,复耕所占用的土地,消除污染隐患。 三、限期退养期间,不允许外排地表水体,各牛蛙养殖场(户)必须按要求完善养殖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确保养殖废水经处理达到《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SC/T9101-2007)。同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单位)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四、凡在规定期限内未退养、全面拆除和清理养殖设施、恢复土地种植条件的非法牛蛙养殖场(户),及在本通告发布后违法新增、扩建的牛蛙养殖场(户),将由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严厉查处及依法予以拆除。 五、公民有保护耕地和生态环境的义务,一旦发现非法养殖牛蛙行为,应及时向镇人民政府举报,举报电话:0775-3460208。 六、对阻挠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桂平市大湾镇人民政府 2023年08月08日 近年来,我镇牛蛙养殖数量迅速增加,存在部分牛蛙养殖场(户)不规范养殖问题,当地的水资源和生态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和破坏。为加强水环境综合治理和耕地保护,保护我镇人民群众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严禁非法养殖牛蛙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镇范围内严禁非法新建、改建和扩建牛蛙养殖场(户)。 二、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一般耕地、污染治理设施不全及养殖废水直接排放的牛蛙养殖场(户),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自行退养(已收到我镇及相关下属部门通知限期整改的,按照通知期限进行整改),全面拆除养殖设施,复耕所占用的土地,消除污染隐患。 三、限期退养期间,不允许外排地表水体,各牛蛙养殖场(户)必须按要求完善养殖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确保养殖废水经处理达到《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SC/T9101-2007)。同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单位)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四、凡在规定期限内未退养、全面拆除和清理养殖设施、恢复土地种植条件的非法牛蛙养殖场(户),及在本通告发布后违法新增、扩建的牛蛙养殖场(户),将由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严厉查处及依法予以拆除。 五、公民有保护耕地和生态环境的义务,一旦发现非法养殖牛蛙行为,应及时向镇人民政府或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镇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镇农业农村中心等部门(单位)举报。 六、对阻挠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举报电话:镇人民政府0775-3450025 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0775-3450760 镇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0775-3450331 镇农业农村中心0775-3455885 桂平市石龙镇人民政府 2023年8月7日 近年来,我镇牛蛙养殖数量迅速增加,存在部分牛蛙养殖场(户)占用基本农田或养殖污水乱排、乱放的现象,造成当地耕地资源、水资源的严重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为保护基本农田,加强水环境综合治理,改善我镇群众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严禁非法养殖牛蛙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全镇范围内严禁非法新建、改建和扩建牛蛙养殖场(户)。 二、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一般耕地、污染治理设施不全及养殖废水直接排放的牛蛙养殖场(户),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自行退养(已收到我镇及相关下属部门通知限期整改的除外),全面拆除养殖设施,复耕所占用的土地,消除污染隐患。 三、限期退养期间,不允许外排地表水体,各牛蛙养殖场(户)必须按要求完善养殖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确保养殖废水经处理达到《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SC/T9101-2007)。同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单位)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四、凡在规定期限内未退养、全面拆除和清理养殖设施、恢复土地种植条件的非法牛蛙养殖场(户),及在本通告发布后违法新增、扩建的牛蛙养殖场(户),将由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严厉查处及依法予以拆除。 五、公民有保护耕地和生态环境的义务,一旦发现非法养殖牛蛙行为,应及时向镇人民政府举报,举报电话:0775-3470115。 六、对阻挠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桂平市白沙镇人民政府 2023年08月07日 近年来,我区牛蛙养殖数量迅速增加,由于部分牛蛙养殖场(户)不规范养殖,高浓度黑臭污水直排外环境,造成当地的水资源和生态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和破坏。为加强水环境综合治理,保护人民群众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清理、禁止非法养殖牛蛙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全区范围内清理、禁止非法新建、改建和扩建牛蛙养殖场(户)。 二、未依法办理相关许可,已建成、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一般耕地、污染治理设施不全和养殖废水直接排放的牛蛙养殖场(户),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自行清退,全面拆除养殖设施,复耕所占用的土地,消除污染隐患。 三、限期清退期间,各牛蛙养殖场(户)必须按照要求做好养殖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确保养殖废水经处理达到《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SC/T9101-2007),不允许外排到地表水体。同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四、在规定期限内未清退、全面拆除和清理养殖设施、恢复土地种植条件的非法牛蛙养殖场(户),或在本通告发布后违法新增、扩建的牛蛙养殖场(户),将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兴宾区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部门依法严厉查处其非法养殖、破坏耕地和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予以关停、清理、拆除,并从严从重处罚。 五、对阻挠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公民有保护耕地和生态环境的义务,一旦发现非法养殖牛蛙行为,应及时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兴宾区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部门举报。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特此通告 举报电话: 兴宾区自然资源局0772-4285176 兴宾区水利局0772-4229166 兴宾区农业农村局0772-4212179 兴宾生态环境局0772-4773030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政府 2023年8月2日 热点回顾 水产人为“大国渔业”加油! “点赞”+“在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