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他人养猪,签订合同时约定猪只减少要按照远高于饲养猪只的成本及猪只价值的标准向委托人赔偿损失,该约定条款有效吗?近日,江西省赣州市于都法院审理了一起受委托人要求委托人返还多扣减的损失款案件。
基本案情
法院经审理认为
法院对违约金酌情予以调整,酌定原告应向被告支付每头减少猪只3000元损失及1000元违约金为宜,即原告共计应向被告支付损失及违约金12000元,被告应将已扣款项的剩余部分返还原告,故判决被告某畜牧公司退还原告曹某人民币24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