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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底,佛山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暗查暗访过程中,发现某农资店在多个网络平台展示销售的产品,涉嫌为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产品。



当事人在网络平台展示销售的农药产品


2021年9月3日,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佛山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在当事人仓库发现21种标签不符合《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规定的农药产品,其中9种产品包装显示是台湾企业生产,并标明了“農藥製字”台湾的农药证号信息;10种产品包装显示是国外企业生产台湾企业代理的产品,并标明了“農藥進字”台湾的进口农药证号信息;另2种产品标称有杀菌、杀虫作用的“四环霉素”“硫磺石灰”。

经过比对,21种产品皆在网上展示宣传称用于预防控制植物病、虫害,属于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


查封现场,执法人员清点涉案农药产品数量


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清点涉案产品共1915瓶(包),并对21种产品进行了抽检、查封。


经检测,其中19种产品含有在境内登记的农药成分,2种含有在境内暂未登记的杀虫或杀菌的化学成分。


通过对当事人在网上经营的产品信息、交易记录等电子数据信息进行提取、确认,以及结合当事人口供等证据,经查:当事人先后于2010年2月25日至2011年6月23日,2014年10月19日至2021年9月3日从台湾购入24种农药产品,共298件合计3950瓶(包),其中23种农药产品在网上标价销售,共销售了128件1933瓶(包),违法所得合计16314.45元;未发现线下交易行为,仓库现场被查封农药产品21种共计1915瓶(包),货值计算为22493.35元。



现场查封的涉案农药产品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七条“国家实行农药登记制度。农药生产企业、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农药登记……”规定;以及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规定,当事人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进口的农药行为,按照条例第五十五条经营假农药行为给予处罚。但因当事人的违法经营行为从2010年至2021年时间跨度较长,且期间有行为中断、新旧法衔接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有关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处理结果】

2021年12月28日,佛山市农业农村局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合计13882.45元;2.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1915瓶(包);3.罚款合计198409.3元;4.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罚没款共计212291.75元。


典型意义

农业行政处罚的目的是引导和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树立法律意识、合法经营,从而维护农资市场正常秩序,更好地保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的农药(按假农药处理)属非法产品,产品质量不能保证,使用容易造成药物残留或超标,极易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该案例中当事人明知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是违法行为,还予以购进并在网络上销售,严重扰乱了农资市场经营管理秩序,严重威胁到农产品质量安全,属行政执法严厉打击的恶意违法行为。


农药经营者应当注意,购进农药产品时一定要尽到《农药管理条例》规定的责任,禁止经营无农药登记证、无产品质量合格证或未附具标签的农药,务必要从正规渠道进货,查验农药批发商经营许可资质,并进行“索票索证”,通过中国农药信息网查询农药登记证进行核对判断,保证农药产品的质量。农民朋友应当注意,购买农药要到有农药经营许可的农资店购买,拒绝价格低廉的“三无”产品,增强自我维权意识。同时,鼓励社会各界多渠道举报投诉各类农资制假售假行为,形成行业主管部门、农民、社会各界齐抓共管的社会效应。





来源丨佛山市农业农村局

编辑丨农财君

审核丨杨吉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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